1.所有仪器均属国家财产,不得损坏、丢失。如有因责任事故或操作不当等非正常损坏、丢失,均按本制度进行赔偿。
2.对损坏、丢失单台件超过固定资产计价标准(即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一般按下列比例赔偿。
(1)201—500元之间,按50%赔偿;
(2)501—1000元之间,按40%赔偿;
(3)1001—2000元之间,按30%赔偿;
(4)2000元以上,按10%赔偿;
(以上赔偿均以同类设备现时市场价为计价标准,但可根据新旧程度适当折旧)
3.局部(如部件、零配件等)损坏或丢失,可以修复的,赔偿修理费用(含材料费、工时费等)。
4.对严重不负责任或严重违章操作导致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且认识态度不好,除加重经济赔偿外,还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5.对一般的责任事故或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认识态度好,并积极配合修理等,可适当减轻经济赔偿。
6.本制度未尽之处,参照《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1998)等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