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制度所指的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单价在800元以下)的教学、科研、生产、基本建设和行政各方面使用的仪器设备。易耗品指玻璃、器皿、零配件、实验材料等。
2.实验室所有低值耐用品由专人统一管理,均应登记,纳入管理系统。建立帐卡,做到定期清查核对。
3.凡领用能独立使用,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低值仪器设备者,须建立低值仪器设备卡。
4.人员异动或设备报废,按校物资处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5.低值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加强管理。
6.因人为损坏或丢失低值耐用品,参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进行处理。
7.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绝大多数是实验教学不可缺少的仪器设备,应优先保证教学需要,不能挪作它用。
8.易耗品的管理参照本制度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