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我校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条 报损报废范围
1、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
2、由于长期使用、自然磨损,已不能达到应有技术指标精度,难以修复,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3、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者修复经费超过原有设备价值50%的仪器设备。
4、确属技术落后等原因无法使用,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已统一规定淘汰报废的仪器设备。
5、由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二条 报损报废程序
1、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先填写《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单》(一式三份),经单位资产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由单位资产管理员统一交固定资产管理处。
2、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报损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核查;对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对确属报废的仪器设备按相应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3、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实物处置完成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销帐手续和财务销帐手续,确保帐物、帐帐相符。
第三条 报损报废审批权限
1、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经二级单位分管资产领导审批后,报固定资产管理处分管处长审批。
2、单价在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经二级单位分管资产领导审批后,报固定资产管理处处务会审批。
3、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特种设备除外),需经3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鉴定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4、特种设备(如机动车辆、电梯、锅炉等)经学校同意后,报政府职能部门审批。
第四条 报损报废处置
1、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应保持其完整性,由固定资产管理处进行回收,按相关规定统一处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2、对具有再利用价值的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学校相关单位可申请校内调剂使用,并办理降级使用相关手续。无校内调剂使用的,经学校同意,可适当对外捐赠,并办理相关捐赠手续。
3、确因教学、科研、行政工作需要,经二级单位申请,固定资产管理处审批,可从报损报废设备中拆卸部分零配件用于同类仪器设备的维修。
4、对校内没有再利用价值的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统一处置。
第五条 报损报废回收经费的使用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集中招标处置所得残值收入,按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国库返还后,其中70%用于仪器设备(含家具)的维修,30%用于仪器设备(含家具)的处置管理。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管理办法》(校行发校产字[2005]4号)同时废止,解释权归固定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