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所用仪器设备的维修实行学校统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单位负责维修申报并配合相关工作。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节约资金的原则,及时申报,及时维修。
第三条 学校划拨的年度维修经费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统筹管理。教学和行政仪器设备维修费由年度维修经费统一支付;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由科研经费支付;经营性资产的仪器设备维修,其维修费从仪器设备本身的创收经费中支付;自收自支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该单位支付;未按申报程序审批的仪器设备维修,其维修费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各二级单位应及时网上填写《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固定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维修申请进行核查,并按相应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维修预算超过5000元的项目需进行维修论证,递交论证报告和预算清单。
第六条 保修期外的仪器设备维修分为通用设备和其它设备两类,通用设备采用服务外包方式,每年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维修公司实施维修;其它设备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用户单位和维修公司确定方案及价格后实施维修。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由厂家或供应商免费维修。
第七条 维修完成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并建立维修档案。
第八条 维修验收合格后,用户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固定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再办理相关财务报账手续。
第九条 仪器设备单次维修费超出该设备价格的50%时,可降级使用或申请报废。
第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及使用人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爱护好仪器设备,严格按规程操作,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因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或不按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按《湖南师范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所用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木器家具的维修参照本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校行发校产字[2005]2号)同时废止,解释权归固定资产管理处。